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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1日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5号),现就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返还,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实施。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执行。

二是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享受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发放办法等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93号)执行。

三是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脱贫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继续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是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是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六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1530元×80%=1224元)。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2号)规定,2022年1至5月新发生的失业农民工,其提出的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对2021年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人员,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同时,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