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5〕5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各评价机构:
现将《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25日
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依据】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对技能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的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资格评价机构是指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实施部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技能类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实施评价活动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在省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是指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等遴选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 【评价范围】职业技能评价的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三、四、五、六大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上述大类职业(工种),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
第四条 【管理方式】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确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评价内容】评价机构对相应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开展评价活动,评价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技术技能水平。
职业道德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工作业绩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果,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情况等。技师及以上考核还应突出传授技术技能、经验以及技术攻关、创新创效等。
技术技能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等,完成工作任务所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第六条 【评价等级】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以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专项职业能力不分等级。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省级行政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政策、规定,指导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辖区内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负责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管理;
2.负责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质量监管,组织开展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受理职业技能评价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3.负责评价规范开发、指导专家队伍建设、题库建设、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州行政部门职责】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辖区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评估评价活动,督导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2.掌握本地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评价需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3.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按规定或指导县(区)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第十条 【评价机构职责】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2.配置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做好评价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全面布设视频监控、身份识别仪器和信号屏蔽仪等防作弊设施,确保场地符合消防、环保等有关规定;
3.做好职业技能评价考务管理,对外发布评价实施公告,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审核报名资格;
4.建立健全行政、财务、考务、质量管理、题库建设、证书数据、档案资料(含视频影像资料)、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5.加强职业技能评价内部管控,保证认定质量;
6.妥善处理职业技能评价中出现的争议和投诉举报。
第三章 备案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备案职业(工种)范围】职业资格评价备案范围为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和人社部最新规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应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其中,自主评价企业备案的职业(工种)要以生产一线的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自主评价院校备案的职业(工种)要与本校主干专业相衔接,在校学生(培训学员)较多,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社评组织备案职业(工种)要侧重人社部陆续公布的新职业(工种)或社会急需的紧缺类职业(工种)。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备案范围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并向人社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第十二条 【备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从严控制社评组织备案规模。原则上,全省每个职业不超过3家评价机构、各市州每个职业不超过1家评价机构(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的评价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逐步精简优化)。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面向本单位职工或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招生规模稳定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2.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企业备案开展等级认定,须具有一定规模的在岗或参保职工,建立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能按规定落实取证人员相关待遇。院校备案开展学生(具有本校学籍)等级认定,一般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在校生、申报的职业(工种)等级与专业设置和办学层次相适应。
3.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员培训和评价工作基础,具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及命题专家等人员,以及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等防作弊设施),且符合安全规定。
4.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社评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在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关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基础条件和工作经验,具有3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申报涉及全省绿色算力等重大发展战略、新职业、相关行业急需紧缺认定职业(工种)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在职业技能鉴定、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支持服务,或参与过相关评价规范开发、教学大纲、教材编制的机构积极申报。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命题专家、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具备考评人员资质的专业人员,其中考评人员同时受聘评价机构不得超过3家,可考评相关职业(工种)不得超过3个。
4.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标准化机房、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等防作弊设施),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5.已备案企业申请备案社评组织的,其职业(工种)及评价等级可在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选择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且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职业(工种)申请备案;已备案院校申请备案社评组织的,申报职业(工种)及评价等级可在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选择与院校主干专业相关且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职业(工种)申请备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应围绕自身主要业务或主体专业,集中资源优势,申请相应职业(工种)备案。
6.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能为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7.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1.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规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2.应具有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专职人员;有相匹配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3.应具有数量充足的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并制定完善的考务管理、保密管理、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备案条件】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禁止申报社评组织。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备案流程】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流程。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1.申请。申报单位可登录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中的考务督导一体化平台,在线填报备案信息、提交纸质盖章扫描件申报资料(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申报单位也可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备案后在上述系统补录备案信息。
2.受理。省评价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机构是否符合要求。
3.评估。省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条件进行技术评估,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核查、集中评审等方式,重点对申报机构人员配置、相关制度、职业(工种)范围、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具备相应职业标准、题(卷)库等认定实施条件能力情况,进行核验评估。
4.公示。按规定对拟备案评价机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公示。
5.报备。省评价中心出具备案函,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019〕2号)对评价机构进行赋码,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
6.公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定期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全省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包含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认定级别和人员范围等信息。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纳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www.osta.org.cn/)。央企驻青分支机构的备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双备案”制度执行。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流程
1.提交资料。申报单位按规定填写《青海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向省评价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进行审核。
2.备案评估。省评价中心对申报单位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3.备案确认。省评价中心根据专家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备案函,并根据《青海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编码规则》进行赋码。
4.网站公布。经省评价中心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将通过青海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qhosta.com/)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备案资料】备案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
1.申报单位书面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题资源等资料(按职业分别描述);
3.佐证资料(主要包括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有关规章制度);
4.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二)社评组织
1.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题资源等资料(按职业分别描述);
4.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6.信用报告和诚信承诺书;
7.相关规章制度;
8.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信息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题资源等资料(按专项项目分别描述);
4.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6.法人个人信用报告;
7.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流程、考务管理办法、考评工作方案、内部质量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遴选方式】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的遴选可根据人社部有关规定,灵活采取定向遴选、自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
(一)定向遴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急需紧缺技能评价职业(工种)需求,发布开展重点职业(工种)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通告,按照有关规定遴选确定。
(二)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优势申报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已备案的机构可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申请增加认定职业(工种)。
(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对于国家和省级层面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工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自行遴选、择优推荐评价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审核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变更、延续
第十七条 【评价方式】评价方式主要有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等方式。
用人单位(企业)可结合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等级认定办法,自主确定评价方式和内容,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在用人单位且具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评聘、学徒工定级考核、直接认定、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应制定相应方案或实施细则,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后实施。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式按照所实施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评价流程】职业技能评价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职业资格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流程。
1.制定方案。评价机构制定具体认定(考核)方案,并在实施前5个工作日通过青海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考务督导一体化平台报送省评价中心核备。
2.组织实施。按照认定(考核)方案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社评组织需从青海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系统中抽取试题,用人单位可选择使用。题库中暂无资源的需报备省评价中心后方可开展评价。
3.信息核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在认定结束后30日内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省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认定合格信息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考核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省评价中心审核。
4.颁发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根据“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的信息,为认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评价中心按照管理要求,统一证书编码、统一证书打印样式、配套证书管理查询及证书打印系统,对考核合格人员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可颁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其中,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www.osta.org.cn/)查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通过青海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qhosta.com/)查询。
第十九条 【变更】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名称、法人、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实施方案和评价场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延续】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如需续期,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备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进行总结(包括主体资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评价资源开发及队伍建设情况等)。备案管理部门结合评价机构总结材料、属地人社部门意见、违规行为记录等进行综合论证,予以续期备案、暂缓续期备案、中止备案答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方式】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省级督导相结合。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或评价活动行使监督管理权,现场督导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对督导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监管要求】评价机构要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优化软硬件评价资源,提升评价能力。
(一)评价机构应具备满足评价活动需要的办公、考核场所和设施设备。评价(理论、技能、综合评审等)场所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评价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评价活动应在备案的评价场所内进行。
(二)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举报、回溯等制度,公平公正客观开展评价活动,并对自身开展的评价活动、颁发的证书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评价机构应利用网站、报刊杂志等载体,及时公布评价职业(工种)、等级、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开公示。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审核申报条件,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不得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做“包过”“保过”等违规宣传。
(四)评价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档案保存场所并指定专人管理。评价活动有关纸质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存在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以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整改、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约谈】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四)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理·整改】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上款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三)备案后1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评价机构因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七)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规处理·终止】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终止备案,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三)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五)证书数据造假的;
(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七)备案后18个月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退出目录的评价机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七条 【违规行为处理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在决定前告知评价机构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处理方式】对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收费要求】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可结合实际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可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同职业类别、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场导向】鼓励评价机构与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单位合作,对市场需求迫切、但暂无成熟评价机构承接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一条 【分类评价】鼓励评价机构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在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型技能人才的评价,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释责】本办法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效力】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