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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6日 阅读次数:

人社厅函〔202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移交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5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方案》《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与国家职业分类的对应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方案

                     2.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指引

               3.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与国家职业分类的对应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6年2月28日